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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規定: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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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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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規定: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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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規定: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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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七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7條規定: 法院對相對人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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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八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8條規定: 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 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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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9條規定: 法院應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所在地地方法院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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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規定: 保護令之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 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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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規定: 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及相關機關應確實遵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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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2條規定: 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住居所、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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