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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規定: 前條規定,於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之。 說明: =民國87年5月28日制定條文 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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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0條規定: 檢察官或法院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或前條規定所附之條件,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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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條規定: 法務部應訂定並執行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之處遇計畫。 前項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之相關人員,應接受家庭暴力防治教育及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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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2條規定: 矯正機關應將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預定出獄之日期通知被害人、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但被害人之所在不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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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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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4條規定: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或會面交往之裁判後,發生家庭暴力者,法院得依被害人、未成年子女、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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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5條規定: 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一、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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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6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 前項處所,應有受過家庭暴力安全及防制訓練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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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規定: 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之情事時,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行和解或調解之人曾受家庭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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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8條規定: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 一、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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