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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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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條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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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有關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高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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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工作,應設置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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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七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7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應設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其組織及會議事項,由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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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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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說明: =民國87年5月28日制定條文 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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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規定: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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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一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規定: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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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二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規定: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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