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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2條規定: 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者,檢察官或法院得撤銷原處分,另為適當之處分;如有繳納保證金者,並得沒入其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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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3條規定: 第三十一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於羈押中之被告,經法院裁定停止羈押者,準用之。 停止羈押之被告違反法院依前項規定所附之條件者,法院於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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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4條規定: 檢察官或法院為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之附條件處分或裁定時,應以書面為之,並送達於被告、被害人及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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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四之一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4-1條規定: 法院或檢察署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時通知被害人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一、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解送法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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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條規定: 警察人員發現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者,應即報告檢察官或法院。第二十九條規定,於本條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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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6條規定: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 警察機關於詢問被害人時,得採取適當之保護及隔離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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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之一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6-1條規定: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自行指定其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該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 被害人前項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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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之二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6-2條規定: 被害人受訊問前,檢察官應告知被害人得自行選任符合第三十六條之一資格之人陪同在場。 說明: =民國104年1月23日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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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7條規定: 對於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案件所為之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裁定書或判決書,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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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規定: 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 法院為前項緩刑宣告時,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緩刑保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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