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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之四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4條規定: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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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之五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5條規定: 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移民署於知悉後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除經司法機關認有羈押或限制出國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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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之六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6條規定: 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應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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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之七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7條規定: 移民署作成暫予收容處分,或法院裁定准予續予收容、延長收容或再延長收容後,因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之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移民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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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之八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8條規定: 外國人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不暫予收容、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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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之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9條規定: 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審理方式為之。 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前項遠距審理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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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九條立法沿革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9條規定: 移民署對外國人之收容管理,應設置或指定適當處所為之;其收容程序、管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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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條立法沿革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0條規定: (刪除) 說明: =民國88年5月14日制定條文 前條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對無護照、航員證或船員服務手冊及因故被他國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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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一條立法沿革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1條規定: (刪除) 說明: =民國88年5月14日制定條文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之乘客、機、船員,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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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二條立法沿革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2條規定: (刪除) 說明: =民國88年5月14日制定條文 國民移居國外,政府應予保護、協助、規劃、輔導。主管機關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