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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 性剝削案件之證人、被害人、檢舉人、告發人或告訴人,除依本條例規定保護外,經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者,得準用證人保護法第四條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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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2條規定: 偵查及審理中訊問兒童或少年時,應注意其人身安全,並提供確保其安全之環境與措施,必要時,應採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另得依聲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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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三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3條規定: 兒童或少年於審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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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四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4條規定: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學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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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五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5條規定: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前項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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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立法沿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6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緊急安置被害人,應於安置起七十二小時內,評估有無繼續安置之必要,經評估無繼續安置必要者,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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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定七十二小時,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緊急安置被害人之時起,即時起算。但下列時間不予計入: 一、在途護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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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8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四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審前報告如有不完備者,法院得命於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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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9條規定: 法院依前條之聲請,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七日內對被害人為下列裁定: 一、認無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並交付父母、監護人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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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父母、監護人、被害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