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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走到終點,想離婚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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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離婚前應先全面檢視財務狀況、子女照顧安排與自身的目標與需求,能協議離婚者應盡量協議以節省訴訟成本與時間,無法協議則必須備齊事證支持離婚事由並妥善規劃訴訟策略,離婚不僅是感情的終結,更涉及龐大的法律與生活重整,因此在行動前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往往能幫助當事人在保護自身權益的前提下,順利完成婚姻的終結與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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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子好困難可以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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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重大事由」,係為補足法定離婚事由之不足,當婚姻關係已因嚴重失和、長期分居、價值觀衝突或信任破裂而無法繼續維持時,法院可准許離婚。惟若係由一方可歸責者造成婚姻破裂,則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法院認定是否符合「重大事由」,須由主張方負舉證責任,並經審酌具體生活情節判斷。婚後生育觀念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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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家不告而別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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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若遭遇配偶離家不歸情形,應儘速保全證據,例如通訊紀錄、生活費匯款證明、鄰居證人、被告出境紀錄等,並諮詢律師協助規劃訴訟策略。若有雙方共有之財產或育有子女,亦應一併處理監護權、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等相關事宜,避免後續爭議。配偶無預警離家且長期未歸,實已對家庭造成重大影響,此時即便其行為難以證明主觀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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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離家,報失蹤後可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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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當配偶離家出走且長期未歸,另一方若欲終結婚姻關係,應先蒐集相關資料,包括報案紀錄、聯繫紀錄、登報資料等,輔以證明已無法履行同居義務,再依民法第1052條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於審理時將就雙方婚姻存續情形、離家原因、持續時間等諸多面向進行判斷,若確認婚姻已實質破裂,將依法裁准離婚,保障當事人脫離無效婚姻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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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拒來台可訴請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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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陸配偶婚後以金錢條件阻礙共同生活,長期不來台團聚,拒絕履行夫妻義務者,已構成惡意遺棄之態樣,當事人應蒐集完整對話紀錄、金錢要求紀錄、出入境資料與拒絕來台之書面或通訊證據,聲請法院裁判離婚並要求以一造辯論進行判決,以便終結婚姻關係,回復個人法律與生活自由,避免身陷空殼婚姻難以自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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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孕症屬於重大不治惡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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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不孕症是否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所稱「不治之惡疾」,實務見解多否定,因不孕症不具傳染性,亦非社會普遍厭惡之疾病,難認其妨害婚姻目的,故不足以作為裁判離婚之法定事由。依司法院解釋與判決實務,單純之不孕並不符「惡疾」定義。然而,若不孕引發雙方爭執、情感破裂並難以恢復婚姻實質關係,仍可依第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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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有重大破綻,可以訴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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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重大事由離婚」制度是一項兼顧法律秩序與社會現實的設計,它既非隨意的情感出走理由,也非僅限於刑事或道德重大過失的狀況,而是針對那些雖無明確列舉於法條、卻已使婚姻名存實亡的情形提供法律出口,法官在審理時會綜合雙方婚姻歷程、破綻程度、可歸責性以及後續安排(例如子女照顧)作整體考量,因此欲訴請離婚者必須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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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可以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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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配偶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且未具合理說明者,不論係長期分居、離家出境、偶爾同居敷衍,皆可能構成惡意遺棄或重大事由,成為裁判離婚之正當理由。當事人如欲提出離婚訴訟,應綜合蒐集證據證明其婚姻生活已完全中止、對方行為持續且無合理說明,俾利法院從客觀及主觀層面審酌後,依法裁判准予離婚,實踐家庭法保障婚姻實質內容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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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有責不得請求離婚,是否太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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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的「唯一有責不得訴請離婚」設計確有保護弱勢配偶之立法初衷,但如未納入合理例外與時間條件之檢討,將可能演變為制度性壓迫,此次憲法法庭釋憲正是對過往實務苛刻限制的適當修正,也為未來離婚制度改革揭示明確方向。 律師回答: 關於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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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協議離婚,可否強制執行?協議書所定之贍養費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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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當事人目前應釐清兩個重點:其一為是否已辦妥離婚登記,若尚未完成,仍需考量是否提出訴訟請求離婚;其二為基於協議所生之契約義務,若前妻違約,可循民事訴訟途徑主張給付。建議當事人整理所有可佐證的文件與資料,必要時可諮詢律師協助處理訴訟程序,透過合法方式維護自身權益並確保在財務及身分上的穩妥安排。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