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遭夫羞辱視同虐待 可蒐證訴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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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不堪同居之虐待並不僅限於肢體暴力,精神虐待亦可能構成法院認定的虐待行為,例如長期以羞辱、貶低、恐嚇、情緒勒索等方式,使配偶感到心理壓迫與痛苦,甚至影響其生活與健康,這些行為若已達到無法忍受的程度,也可能構成離婚的法定事由。因此,對於長期遭受這類對待的配偶,應積極蒐集證據,並透過法律途徑尋求保護,以確保...

  • 訴請裁判離婚?何謂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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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重大事由為我國裁判離婚制度帶來彈性與救濟空間,使法院能就各類非列舉事由但確已無法維繫婚姻之情形,得以據此裁判離婚。此項規定已逐漸取代僵化列舉主義之不足,在法院實務中發揮實質功能,保障當事人婚姻幸福與人格尊嚴。對於當事人而言,若遭遇配偶冷漠、暴力、長期分居、家庭互動惡劣、溝通困難...

  • 結婚後夫妻雙方之身分上效力有那些?違反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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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結婚後夫妻身分上效力包含同居、忠誠、扶助、協力與日常家務代理等義務,其核心在於維繫婚姻共同生活及保障家庭之功能。違反此等義務之後果,若情節重大則得構成裁判離婚原因,若輕微則可透過勸告或輔導方式改善。至於婚前協議約定違約金者,原則上於不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範圍內,應具有效力,違反者得請求賠償。此制度...

  • 離婚事由中,「不堪同居之虐待」,包括身體上及精神上之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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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婚姻應該建立在互相尊重與扶持的基礎上,若夫妻一方長期對另一方施加精神或身體虐待,使其感到痛苦並無法繼續維持婚姻,則法院可能會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判決離婚,因此,若夫妻關係已經嚴重破裂,受害方應該積極蒐集證據,並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以擺脫不健康的婚姻關係,確保自己能夠重新獲得自由...

  • 丈夫惡意遺棄可訴請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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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一方若有惡意遺棄行為,他方可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惡意遺棄是指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與配偶共同生活,長期離家、不聞不問、斷絕經濟與情感支持,破壞夫妻共同生活關係。法院認定時會考量當事人是否基於惡意及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若確實屬實,即構成離婚原因。離婚後,配偶可依法請求剩餘財...

  • 協議分居已經三年了,關係形同虛設,可以用「分居」當理由請求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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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雖我國無明文分居離婚制度,惟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之「重大事由」判斷標準,長期分居可作為婚姻破裂之證明之一,惟須搭配其他客觀事實加以論證,如已無共同生活意願、無情感連結、拒絕履行婚姻義務等,方得作為裁判離婚依據。若僅主張分居而無其他補強事實,則法院將難以認定婚姻確已破裂,應由訴請方提出充分證據證...

  • 配偶離家出走,可否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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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當配偶離家出走,且長期音訊全無、不支付家用、不盡夫妻義務,確實可能構成惡意遺棄之離婚原因。此時,當事人應蒐集相關證據、視情況報案登記失蹤,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提起離婚訴訟,若情況較為模糊,亦可先提履行同居義務訴訟取得判決作為證據基礎。法院於審理離婚案件時,將根據雙方主張及證據,判斷是否已構成婚姻難以為繼...

  • 老夫老妻都忍耐那麼久,還要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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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稱的「不堪同居之虐待」,涵蓋身體上的虐待與精神上的虐待,法院在判定是否符合離婚條件時,會綜合考量虐待行為的持續性、嚴重性,以及是否已經對受害配偶的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造成不可忍受的傷害,並且衡量夫妻關係的基礎是否已經嚴重動搖。若婚姻關係已經因為施虐行為而無法回復,則法院通常...

  • 唯一有責不得請求離婚,是否太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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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的「唯一有責不得訴請離婚」設計確有保護弱勢配偶之立法初衷,但如未納入合理例外與時間條件之檢討,將可能演變為制度性壓迫,此次憲法法庭釋憲正是對過往實務苛刻限制的適當修正,也為未來離婚制度改革揭示明確方向。   律師回答:   關於這...

  • 婚姻有重大破綻,可以訴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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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重大事由離婚」制度是一項兼顧法律秩序與社會現實的設計,它既非隨意的情感出走理由,也非僅限於刑事或道德重大過失的狀況,而是針對那些雖無明確列舉於法條、卻已使婚姻名存實亡的情形提供法律出口,法官在審理時會綜合雙方婚姻歷程、破綻程度、可歸責性以及後續安排(例如子女照顧)作整體考量,因此欲訴請離婚者必須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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