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雙方及證人都已經簽名了,但一方卻不願一同辦理登記,離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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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兩願離婚必須同時具備協議書、證人簽名與戶政登記三要件,缺一不可。若僅完成前二者而未登記,則不生效力,婚姻關係仍然存在。他方不得僅憑協議書提起「離婚登記之訴」,因為法律並無此類救濟規定。當一方拒絕登記時,若婚姻確已無法維繫,唯一合法途徑即是另行提起裁判離婚之訴,由法院依民法第1052條所列事由審酌是否准...

  • 裁判離婚的損害賠償有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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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裁判離婚的損害賠償制度乃是一項重要的救濟手段,其核心在於懲罰有過失者並補償受害方,使受害人在情感破裂後獲得相對的尊嚴與救濟,但該制度的適用仍需符合法定構成要件,並有充分證據支持,否則難以獲得法院支持。當事人在離婚程序中應謹慎規劃損害賠償之主張與證據準備,必要時可諮詢專業律師,以提升勝訴可能並爭取合法應...

  • 媽媽與女婿這樣亂來發生關係,不是亂倫嗎?亂倫不是犯罪、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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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媽媽與女婿發生性行為,在法律上不構成刑法第230條的亂倫罪,因為雙方不是血親,而是姻親;但此行為仍涉及民法婚姻秩序的違反,可能成為離婚與損害賠償的原因。刑法對於亂倫的規制僅限血親而不涵蓋姻親,這樣的設計雖然歷史悠久,但是否符合現代社會對倫理秩序的期待,仍是一個值得辯論的課題。若要正本清源,可能有兩種方...

  • 丈夫沉迷於遊戲,可以請求裁判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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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在面對丈夫沉迷遊戲這類非傳統的離婚理由時,雖可能不符合民法明文絕對離婚要件,但若實質上已對婚姻關係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法院仍可視具體情節認定是否構成重大事由。因此,離婚並非僅限於外遇、家暴等傳統模式,只要婚姻已難維繫,且當事人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生活困境與破裂程度,依然可尋求法律救濟,透過裁判離婚方式結...

  • 從不分擔家務的工作,可以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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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婚姻係基於互敬互信與共同生活而存在,若一方長期失職、冷漠、不作為,導致另一方獨自承擔子女照顧責任,產生情緒與生理的嚴重耗損,甚至引發言語或肢體暴力,則非僅屬生活習慣不合之小事,而是涉及人格尊重與家庭功能失衡之重大議題。在證據充分且雙方無回復可能的情況下,法院自應依職權斷定婚姻是否已無維持之必要,從而予...

  • 嗜賭夫毀諾再犯,妻可訴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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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當婚姻因一方嗜賭反覆累積債務,使得另一方無法再信任其改變或維持基本婚姻關係,且多次勸導無效,雙方關係已無回復之可能,則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訴請離婚。即使該情況並非法定十款離婚原因之一,亦可藉由具體證據,說明婚姻已經出現無法修補之重大破綻,獲得法院支持。 律師回應 關於這個問...

  • 離婚事由「重大不治惡疾」何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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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中的「不治之惡疾」並不拘泥於過去特定疾病清單,而是強調疾病是否造成無法共同生活的嚴重影響與難以治癒的特性,並需以個案醫學鑑定、雙方相處實況與婚姻互動作為綜合評價的依據。透過此一規範設計,法律既未忽視婚姻的扶持精神,也保障婚姻中受疾病影響一方的生活品質與心理健康,使離婚制度得...

  • 分居同意書,可以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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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訴請離婚者仍須提供明確證據向法院舉證,例如錄音、簡訊內容、報警紀錄等,藉以證明婚姻關係實質上已不存在,且對方行為已導致無法維持婚姻。分居協議書內容雖可作為佐證資料,但其本身不具獨立訴訟力,不會成為法院判離婚的唯一依據。對於部分民眾誤以為只要簽了分居協議或分居滿若干年,即可據此向法院請求離婚的觀念,亦應...

  • 我的外籍配偶跑回國了,該如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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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我國對於婚姻實質已終結、但因程序障礙而無法透過協議方式解除婚姻者,透過裁判離婚制度與公告送達及一造辯論等程序設計,使得在外籍配偶失聯、消極抗辯或居住海外等情形下,國人仍得以訴訟方式合理終止婚姻,並兼顧當事人程序權益與司法資源之效率分配。建議當事人於面對此類婚姻破裂情形時,應及早整理婚姻關係中止之客觀資...

  • 癌症屬於重大不治惡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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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癌症是否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所稱的「不治之惡疾」,實務普遍持否定見解。法院認為,癌症雖屬重大疾病,卻非必然無法治癒,且不具傳染性,也非社會普遍厭惡之疾病,難以符合不治之惡疾的構成要件。即便癌症患者需長期治療,或有生活功能受損,若仍有治療空間與恢復可能,即不屬於「不治」。然而,若病情導致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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