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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不詳,訴請認領爭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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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確認親子關係涉及不僅是生物學上的事實,亦關乎法律上親權義務與身分地位的確立。當事人若欲證明或否認此等關係,應積極配合法院調查程序。對於非婚生子女而言,爭取與生父間親子關係的法律認定,不僅關乎日常扶養權益,更可能影響其繼承權利之取得。透過認領、準正或強制認領,輔以DNA鑑定所形成的事實基礎,方能在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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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推定?但事實沒有住在一起或對方已經失蹤,還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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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婚生否認訴訟是揭露血緣真實與維護家庭秩序之間的法律平衡。它允許在有充分證據證明血緣錯誤時修正法律上的身分關係,但同時設下嚴格主體限制與時效規範,以防止濫用與無止境爭訟。若懷疑被推定的爸爸不是生父,應及早諮詢律師、保存DNA或醫學證據,並於法定期限內依法起訴。若錯過時效,即使真相大白,也可能永遠無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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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所生子女,能否成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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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同居男女所生子女雖非婚生子女,然透過準正或認領兩種法律途徑,均得轉變為婚生子女,並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之法律保障。準正係依父母結婚而生,法律自動賦予婚生子女地位;認領則由生父明示或默示撫育行為,法院依事證認定,亦可取得婚生子女身份。現行法制重視親子血緣及子女最佳利益,保障非婚生子女權益,避免因父母婚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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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統關係等於法律上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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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血統關係並不等於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二者可能重疊,也可能分離。有血統卻不一定有法律親子,沒有血統卻可能因收養或婚生推定而產生法律親子。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是以身分秩序為核心,血統雖為重要依據,卻不是唯一判準,必須結合認領、準正、收養及婚生否認等制度來綜合判斷。這樣的制度設計,不僅保障子女基本權益,也兼顧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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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係自動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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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親子關係之建立在法律上並非僅依生物血緣即自動發生,而係以婚姻關係、法律推定、認領行為、訴訟程序等為核心,需依法依程序處理方能具有法律效力與公信力。婚生推定雖為保障子女身分之工具,但同時也有可能與現實脫節,故其否認與重建制度亦屬必要。無論是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均應於法律框架內妥善建立親子身分,方得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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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子女要如何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可以用收養的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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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私生子女要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最核心的途徑只有兩個:一是父母結婚而產生準正,二是生父進行認領,無論任意、擬制或強制認領,皆具有同等效力。至於收養,雖然能使子女與養父母之間成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但並不會使子女自動轉換為「婚生子女」,僅能在法律層面上取得繼承與扶養的權利義務,而不能完全取代認領與準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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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強制認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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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婚生子女定義的核心在於「因婚姻關係受胎所生」,婚生推定制度保障子女與家庭的安定,否認婚生制度則維護血緣真實與法律正義,兩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親子關係認定的完整體系,這樣的規範體現了法律在平衡家庭倫理與個人權益之間所作的精細設計,也是我國親屬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石。 律師回答: 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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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定義?非婚生子女可能因準正,而擁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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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最主要區別在於父母婚姻關係存續與否,以及受胎時間點,惟非婚生子女得因父母婚後結婚而取得準正地位,並完全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之權利義務,保障子女不因婚姻形式差異而受不公平對待,法律設計目的在兼顧家庭倫理、血緣真實與社會安定,當事人如遇相關親子關係爭議,應審慎評估並妥善運用法律途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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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養婚前所生子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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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婚前所生子女如欲建立與生父之法律親子關係,正確途徑應是「認領」或「準正」,而不能透過「收養」來實現。不合法的認領亦不會當然轉換為收養,而必須依照收養程序獨立進行。民法第1072條明確規範收養須有「他人子女」之要件,養子女關係須有收養意思,不可僅憑撫育即推定。由此可知,生父若欲建立與婚前子女的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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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絕關係的做法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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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若涉及自然血親,法律不承認「斷絕」制度,因其涉及倫理秩序與社會安定;若涉及收養關係,則可透過民法第1080條至第1081條所設的程序依法終止。人民若有斷絕親子關係的需求,應先釐清所涉關係性質,再依據法定程序處理,而不可僅憑登報或口頭聲明。此制度設計的核心,正是平衡家庭秩序、親權義務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