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年人收養的要件及法院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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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成年人收養之審查重點在於排除不正當目的,核心在於確認是否存在創設親子關係的真意。法院除檢視年齡、親等、同意等基本要件外,還必須進一步判斷是否存在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是否損及本生父母利益、是否有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若係因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或客觀上不能同意,而未取得同意時,法院亦須確認是否確實符合例外規...

  • 聽說,過去自幼撫養為子女可以成立收養關係,這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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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自幼撫養為子女即可成立收養」在我國法律史上確有其事,這項制度反映了舊時社會對於家庭互助與撫養實情的尊重,但也因為可能產生身份混亂與脫法風險,最終被修法廢止。現行制度要求以書面契約並經法院審查認可,不再允許僅憑撫養事實而當然成立收養,這樣的轉變也展現了現代法律在身分關係上重視程序正義與兒童最佳利益的價...

  • 養女嗎?我是父親的女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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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從法律角度來看,養女是法律上的女兒,自可依繼承編規定分配遺產。至於繼承比例,依民法規定,應由養母、養女及二名養兄弟均分,各得遺產四分之一。雖然訃聞上記載孝女與喪禮中以家屬身分答禮並無法律效力,但這些仍可作為間接佐證其親子身份的事實。最終,是否積極提起訴訟以爭取繼承權,則須視其對家族和諧與自身權益的考量...

  • 舊法時期自幼撫育如何認定有效成立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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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自幼撫育制度確實在我國法律中曾存在,且在特定時期發揮重要功能,保障許多無正式契約之養育關係的法律地位。然而,此制度因欠缺形式要件與司法監督,衍生諸多爭議與訴訟風險,最終被廢止。現行制度強調必須有書面契約並經法院認可,方能成立收養,這不僅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更能確保收養制度的正當性與安定性,也更符合保障...

  • 什麼是親戚收養?有何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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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親戚收養是收養制度中的特殊例外,兼具家庭倫理與法律秩序的雙重考量。其特殊性在於:一、程序上可免收出養媒合機構;二、實質上須符合輩分與親等限制;三、法院仍需審查是否有真實親情基礎;四、法律效果與一般收養相同,改變身分關係並產生繼承、扶養等權利義務。正因如此,親戚收養雖在某些情境下便利親人照顧遺孤或扶養責...

  • 夫妻一方再婚後就可以自由決定讓新任的配偶收養前婚姻中的子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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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夫妻一方再婚後,並沒有「自由決定」讓新配偶收養前婚姻子女的權利,因為必須取得前配偶的書面同意,並經法院認可,還要視子女年齡而定是否需徵得子女本人同意,甚至法院會實地調查,從子女利益出發判斷是否准許收養。若僅以單方意志便逕行收養,不僅違反民法明文規定,也會侵害子女與前配偶的基本權益,更可能導致收養無效。...

  • 生父不同意的情況下,繼父仍然可以收養子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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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雖然法律明定收養必須取得本生父母同意,但若生父惡意拒絕、消極不回應,或雖名義上仍履行扶養義務卻缺乏實質教養,繼父仍然可以透過法院程序聲請認可收養。法院會依據民法第1076條之1的例外規定,並結合兒少法第18條的程序保障,透過專業訪視調查,判斷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在符合條件時,即使生父不同意,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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