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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扶養太沈重?扶養義務應該由誰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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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扶養義務雖源自親屬間之法律責任與倫理關係,然於實務操作時,應結合協議、履行方式、經濟能力與法定條件等綜合判斷。對於以愛為出發點,提前代為支付扶養費者,若未與手足或另一方協議明確分擔方式,事後欲主張返還費用,恐反遭質疑為自願行為,構成法律主張障礙。亦即,扶養之愛若無以制度性約束補強,可能成為情感與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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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我該如何保障自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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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離婚後生活保障應為整體規劃的結果,而非單一制度的依賴,贍養費、扶養費、財產分配、損害賠償等皆可透過法律制度妥善運用,離婚雖代表婚姻關係的終止,卻不代表權利義務的終結,應以積極態度為自身與子女爭取合理保障,建立穩定生活基礎。我國法律上保障的法定贍養費是針對因判決離婚而喪失婚姻所維繫之生活保障者,目的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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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的順序是什麼?祖父母可否要求孫子女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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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扶養的順序以直系卑親屬優先,再到直系尊親屬,然後才是其他親屬,若親等相同則以親等近者優先,若經濟能力不足則依比例分擔,而祖父母是否能要求孫子女扶養,答案是可以但有條件,必須在子女死亡、失蹤或無扶養能力時,祖父母才可轉而向孫子女主張,若子女尚在且有能力,祖父母就不能直接跳過子女要求孫子女扶養,這既是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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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扶養義務與費用計算之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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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法定扶養義務的確立與費用計算的標準,必須兼顧倫理秩序、實際需要與經濟能力三大面向,法律明確規範親屬間之義務與順位,確保扶養責任不會因逃避而落空,而費用計算則以民法第1119條為原則,並參考主計總處數據作為基準,再依個案情況調整,法院不能僅逕以平均數字為依據,否則有違公平,實務上則透過調查雙方具體經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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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是什麼樣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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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民法建立了婚生子女推定、否認訴訟、非婚生子女之轉化及認領訴訟的完整體系,目的在於保障子女權益,避免子女因父母感情變化或婚姻狀態而被忽視。婚生推定提供子女出生即享有完整身分保障的制度性設計,否認訴則提供血緣真實性的救濟管道;非婚生子女藉由父母結婚或父親認領即可轉換為婚生子女,減少身分差異與社會歧視;若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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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夫妻有互相「扶養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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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事實上夫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上不具正式夫妻身分,但司法實務已承認其間存在一定程度的扶養義務,透過類推民法第1116條之1予以保障,避免弱勢一方因缺乏法律婚姻保障而陷入生活困境。不過這項保障範圍有限,需透過舉證證明長期共同生活與互相照顧的存在,且法院認定標準嚴格,並非所有同居關係皆能成立。因此若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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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配偶及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扶養義務是否要以不能維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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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配偶間及直系血親尊親屬扶養義務的產生要件核心在於「不能維持生活」,對一般親屬尚須符合「無謀生能力」的限制,但對於配偶與尊親屬則排除此限制,僅要生活確實難以為繼,便能成立扶養請求。這樣的制度設計,充分展現法律既維護人倫秩序又兼顧現實公平的價值取向,也提醒每個人,婚姻與家庭不只是情感上的連結,更包含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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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結婚也能享有夫妻法律上權利?何謂「事實上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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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事實上夫妻的定位乃是一種社會現實下的折衷,既承認長期同居伴侶在生活上確有類似夫妻之需求與義務,必須受到最低限度的法律保障,但又避免過度擴張其法律效果,以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價值與重要性。因此,若未婚伴侶希望享有完整的法律保障,仍須依第982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否則在繼承、財產分配、稅務優惠等重大事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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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人中有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免除扶養義務後,是否轉嫁其他扶養義務人是否可以減少扶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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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設計在於針對個別義務人因特殊情節免除其扶養責任,並非全面剝奪受扶養人對其他親屬之扶養請求權,惟其是否可轉向他人請求扶養,應視其實際關係與條件是否成立。法院應透過個案具體審查,避免過度援引義務免除制度以轉嫁責任,亦須防杜受扶養人濫用其餘請求權,達到維持家庭責任倫理與社會公平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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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扶養義務人並無扶養能力,則自始不生扶養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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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民法第1118條雖在文字上區分「免除」與「減輕」,但其適用前提不同:有能力但履行後陷於困境者,始生免除或減輕問題;若無能力,則自始即不成立扶養義務。確立「無扶養能力即不生扶養義務」的原則。此一原則符合法律精神,也兼顧人道與現實,避免義務人承擔不可能完成的負擔,亦維持法律在親屬關係中的公平性。 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