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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七條立法沿革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7條規定: 移民署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涉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或外國人涉有前條第一項、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為調查之需,得請求有關機關、團體協助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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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規定: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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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之一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1條規定: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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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之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2條規定: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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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之三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3條規定: 前條第二項所定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期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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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之四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4條規定: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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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之五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5條規定: 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移民署於知悉後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除經司法機關認有羈押或限制出國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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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之六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6條規定: 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應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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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之七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7條規定: 移民署作成暫予收容處分,或法院裁定准予續予收容、延長收容或再延長收容後,因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之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移民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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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之八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8條規定: 外國人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不暫予收容、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