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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家事事件法第五十六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56條規定: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或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得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不得另行請求。其另行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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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七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57條規定: 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援以前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但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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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家事事件法第五十八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58條規定: 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及在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於確認婚姻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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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九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59條規定: 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者,亦同。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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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家事事件法第六十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60條規定: 撤銷婚姻之訴,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除依第四十條之規定為通知外,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三個月內聲明承受訴訟。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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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家事事件法第六十一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61條規定: 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 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 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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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法第六十二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62條規定: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訴訟,如養子女無程序能力,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者,應由本生父母代為訴訟行為;法院並得依第十五條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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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家事事件法第六十三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63條規定: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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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家事事件法第六十四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64條規定: 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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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家事事件法第六十五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65條規定: 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得由子女、母、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提起之。 前項之訴,由母之配偶提起者,以前配偶為被告;由前配偶提起者,以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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