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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條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民國92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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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培養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並應定期舉辦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說明: =民國92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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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二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2條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及社會福利基金。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 三、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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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3條規定: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 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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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 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死產者,亦同。 接生人無法取得完整資料以填報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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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5條規定: 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 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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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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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規定: 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除有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外,應檢附前條第二項之收出養評估報告。未檢附者,法院應定期間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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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規定: 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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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9條規定: 收養兒童及少年經法院認可者,收養關係溯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無書面契約者,以向法院聲請時為收養關係成立之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