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
May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規定註釋-結婚無效或經撤銷準用規定
民法第999-1條規定: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
-
16
May民法第一千條規定註釋-夫妻之冠姓
民法第1000條規定: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
16
May民法第一千零一條規定註釋-夫妻之同居義務
民法第1001條規定: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間的同居義務,這...
-
16
May民法第一千零二條規定註釋-夫妻之住所
民法第1002條規定: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nb...
-
16
May民法第一千零三條規定註釋-日常家務代理權
民法第1003條規定: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說明: ...
-
16
May民法第一千零三條之一規定註釋-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
民法第1003-1條規定: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
16
May民法第一千零四條規定註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約定財產制之選擇
民法第1004條規定: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說明: 民法第1004...
-
16
May民法第一千零五條規定註釋-法定財產制之適用
民法第1005條規定: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說明: 民法第1005條提...
-
16
May民法第一千零七條規定註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件(要式契約)
民法第1007條規定: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說明: 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
-
16
May民法第一千零八條規定註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件(契約之登記)
民法第1008條規定: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