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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二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2條規定: 與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共同居住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提供到宅托育為限: 一、有前條第一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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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 政府應規劃實施兒童及少年之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視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其費用。 前項費用之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及其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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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8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以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辦理下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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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9條規定: 下列兒童及少年所使用之交通載具應予輔導管理,以維護其交通安全: 一、幼童專用車。 二、公私立學校之校車。 三、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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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0條規定: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 前項資料,除作為失蹤協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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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1條規定: 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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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2條規定: 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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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 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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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之一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1條規定: 下列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汽車停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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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之二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2條規定: 下列場所應規劃設置適合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之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等相關設備: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