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規定: 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

  •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五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105條規定: 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與其基礎事實相牽連之親子非訟事件,已分別繫屬於法院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應將親子非訟事件移送於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繫屬...

  •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六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106條規定: 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法院斟酌前項調查報告為裁判前,...

  •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七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107條規定: 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

  •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八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規定: 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

  •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九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109條規定: 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

  •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110條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所定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程序進行中,父母就該事件得協議之事項達成合意,而其合意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時,法院應將合意內容記載於...

  •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十一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111條規定: 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時,應斟酌得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 法院為前項選任之裁定前,應徵詢被選任人之意見。 前項選任之裁定,得...

  •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十二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112條規定: 法院得依特別代理人之聲請酌定報酬。其報酬額,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原因。 二、特別代理人執行職務之勞力。 三、未...

  •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十三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113條規定: 本章之規定,於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準用之。 說明: =民國100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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