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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家事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26條規定: 相牽連之數宗家事事件,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合併調解。 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家事事件調解,並視為就該民事事件已有民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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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七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27條規定: 家事事件之調解程序,由法官行之,並得商請其他機構或團體志願協助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家事事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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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家事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28條規定: 聲請調解事件,法官認為依事件性質調解無實益時,應向聲請人發問或曉諭,依聲請人之意願,裁定改用應行之裁判程序或其他程序;其不願改用者,以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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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九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29條規定: 法院得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外,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或第三十三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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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家事事件法第三十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30條規定: 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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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一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31條規定: 當事人兩造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程序,命即進行裁判程序,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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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二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32條規定: 家事調解,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或社會經驗者為調解委員。 關於家事調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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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三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 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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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家事事件法第三十四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34條規定: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法院為前條裁定,應附理由。 當事人對於前條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除別有規定外,應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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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五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35條規定: 第三十三條裁定確定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確定裁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第一項確定裁定效力所及之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