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六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6條規定: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

  •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七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7條規定: 同一地區之少年及家事法院與地方法院處理權限之劃分,除本法及其他法令別有規定外,由司法院定之。 同一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與民事庭之事務分配,由...

  •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八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8條規定: 處理家事事件之法官,應遴選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之。 前項法官之遴選資格、遴選方式、任期及其他有關事...

  •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九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9條規定: 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十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10條規定: 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

  •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十一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11條規定: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必要者,法院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

  •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12條規定: 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之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該設備為之。 前項情形,...

  •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十三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13條規定: 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依事件之性質,以適當方法命其陳述或訊問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當事人或法...

  •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十四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14條規定: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 不能獨立...

  •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十五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15條規定: 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一、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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