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十四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114條規定: 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

  •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十五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115條規定: 認可收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 認可收養之聲請應以書狀或於筆錄載明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父母、收...

  •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十六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116條規定: 法院認可未成年人被收養前,得准收養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一定期間,供法院決定之參考;共同生活期間,對於未成年人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收養...

  •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十七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117條規定: 被收養人之父母為未成年人而未結婚者,法院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前,應使該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 ...

  •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十八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118條規定: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被收養人之父母為未成年人而未結婚者,法院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前,應使該未成...

  •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十九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119條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收養事件準用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

  •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二十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120條規定: 下列未成年人監護事件,專屬未成年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選定、另行選定...

  •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121條規定: 關於監護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其程序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得上訴第三審利益額者,聲請人與相對人得於第一審程序終結前,合意向法院陳明改用家事訴...

  •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122條規定: 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一、滿七十歲。 二、因身心障礙或疾病不能執行監護。 三、住所或居所與...

  • 06
    Aug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123條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法院為未成年人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準用之。 說明: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