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扶養制度之規定,僅限於不能維持生活之高齡者始得向子女請求扶養,且現行法上對於扶養義務之定義,僅限於經濟上之扶養,並我國扶養規範則處處可見傳統孝悌文化之痕跡,直系血親卑親屬縱使不能維持生活,倘扶養權利人為尊親屬時,僅...
親屬的身分權義,如何發生,如何消滅,其內容又應如何等,均在人倫秩序上有所安排,而不容許以法律或當事人效果意思、意思表示擅作決定,即是由人倫秩序所賦與的狀態權、狀態義務。而親子法即係規範親子關係權利義務得喪變更法律,民法上...
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釋字第554號)。我國離婚法之立法趨勢觀之,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時,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增列第二項前段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
婚約為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締結使當事人負有履行結婚義務之契約,故其法律概念上屬於婚姻契約之預約,而社會習俗稱為「訂婚」,身分法親屬編之婚約篇之特性為:從締結婚約後,男女雙方當事人與其家庭(家族)步入一個「特別的身分...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
有關子女的從姓,為我國親屬法上最具爭議之重大問題。子女之稱姓,傳統社會為達傳後之目的,婚姻型態分為嫁娶婚與招贅婚,前者所生之子女,從父姓,反之,後者所生之子女,從母姓,但夫妻得約定從父姓者,從其約定。關於子女從姓,96年...
未成年人的親權及監護權具有類似的作用,行使、負擔未成年人養育照顧的權利及義務。親權是由父母共同或其中之一對未成年子女行使及負擔;而監護權則是在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時,由父或母的遺囑指定或法院指定之監護人行使及負擔,法律上,...
扶養給付關係之時點固由特定親屬發生法律扶養要件,依民法1114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惟值得注意是,父...
按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因婚姻而生之此種永久結合關係,不僅使夫妻在精神上、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釋字第554號解釋理由書)。按夫妻結婚同組家庭,共...